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情况公示
我州已完成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序号第四十二项问题第1项整改措施“(昌吉市)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昌吉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电化昌吉建设,2018年新增电采暖面积57万平方米,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推进散煤治理,2018年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000户,完成46台分散燃煤小锅炉关停整治,拆除土暖气、小煤炉等取暖设施,实现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散煤‘清零’。”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按照“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工作原则,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共6天。
受理部门: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94-2590740
联系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附件: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昌吉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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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问题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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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昌吉州昌吉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昌吉市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49.1%。 |
到2020年,昌吉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
1.(昌吉市)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昌吉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电化昌吉建设,2018年新增电采暖面积57万平方米,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推进散煤治理,2018年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000户,完成46台分散燃煤小锅炉关停整治,拆除土暖气、小煤炉等取暖设施,实现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散煤“清零”。 |
一、昌吉市将禁燃区面积由2016年的42.27平方千米扩大至52.03平方千米,占建成区面积的86.7%。昌吉市制定下发了《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禁燃区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此项整改措施已于2018年销号。 二、加强煤质管控,开展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2018年抽查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28家30个批次,检验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要求的29个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率96.67%,责令1家不合格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了整改;2019年抽查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22家30个批次,检验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要求的30个批次,合格率100%;2020年截止目前,抽查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20家39个批次,检验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要求的24个批次,待检验15个批次。 三、严格禁燃区管理。坚决取缔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2018年立案处罚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5起,查处油烟污染2起,罚款金额71000元;处理油烟污染投诉10起;立查立改、清理整顿餐饮业烧烤炉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70余起,2019年检查500余家餐饮业的燃料使用情况,发现违规企业立即限时整改或责令停业,下发整改通知书15份,拆除禁燃区小煤炉21个,封门2起。清理整顿使用煤炭的流动摊贩72起,暂扣烧烤炉具72个。2020年截止目前,清理使用煤炭烧烤玉米、串串的流动摊贩36起,暂扣烧烤炉具26个、小煤炉1个、烤红薯人力车1辆。 四、实施电化昌吉。2017年完成电采暖面积44.47万㎡、2018年完成电采暖面积58.18万㎡、2019年完成电采暖面积68万㎡、2020年完成电采暖面积128.52万㎡,2017—2020年共完成299.17万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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