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7月1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1日--7月3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盛美达标牌制造有限公司喷漆和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 |
阜康苏通小微创业园,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地理坐标为东经 87º49′9.68";北纬 44º09′24.20"。 |
新疆盛美达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
新疆中新未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为扩建,在原有生产车间增加 1 条喷漆生产线和 1 条喷塑生产线生产线及60m2喷漆房。项目生产年用水性漆16吨、塑粉2吨。厂房及办公室,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均依托原有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喷漆、晾干工序须采用密闭方式,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采用内循环水帘柜处理,采用UV光解+活性炭法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UV 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染物排放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制要求。运营期自行监测须符合环境监管的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喷漆工序内循环水帘柜,设置“絮凝剂AB+活性炭棉+沉淀”防渗循环水池,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阜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水性漆废漆桶、漆渣、废活性炭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清运至阜康市固废综合处置静脉园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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