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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珂成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0-01-16 17:38:0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任珂成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任珂成性别:

20191227我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你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19〕第012号)。对你处以柒仟元整罚款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已采取向你厂房张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的方式送达,另,存在电话联系不上、挂号信被退回的情况,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19〕第01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116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电 话:0994-2333549

12-任珂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批先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