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为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关于落实排污许可制的工作部署,现将我州排污许可证申领与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2)规定行业,属于重点及简化管理类别的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须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行业,属于登记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
生态环境部已正式颁布51个行业技术规范及1个技术规范总则,并将陆续颁布其他应核发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为确保本年度我州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放做到应发尽发,要求已颁布技术规范的已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http://permit.mee.gov.cn/)完成填报、公示及提交工作。未出技术规范的已建成并实际排污排污单位在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出台及端口开放之日起20日内,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http://permit.mee.gov.cn/)完成填报、公示及提交工作。新建排污单位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登记申领时限
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排污登记。
五、其他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上报执行报告。
未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资料并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加强检查监督频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2021年1月1日起仍未持证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理。
附件: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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