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珂成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任珂成,性别:男。
2019年8月14日,我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就你通过私设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19〕第011号)。拟对你处以贰拾壹万零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已采取向你厂房张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的方式送达,另,存在电话联系不上、挂号信被退回以及由他人代签收的情况,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或者个人)拟作出的贰拾壹万零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19〕第01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30日
地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电 话:0994-233354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19〕第0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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