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18] 第010号
于**滴灌带加工坊:
地址: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滴灌带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18]第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零玖佰元整(10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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