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7〕27号
关于撤销《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吉鑫煤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函
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对你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出具了《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6〕30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我局于2017年3月8日收到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关于建议撤销<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函》。撤销原因说明如下:
木垒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对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兰炭项目下发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兰炭企业关停的决定》(木县政发〔2013〕135号),要求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该项目关停任务,木垒县环保局在对我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中未说明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关停。
鉴于以上原因,我局决定撤销《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6〕30号),原文件即日起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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