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3月22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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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3月22日拟作出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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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竣工环保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28日(5个工作日)。
昌吉州环保局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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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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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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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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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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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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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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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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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及其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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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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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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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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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为:80吨转炉1座、高线轧机机组1套6000m3/h制氧机组1套、废钢库1座、铁水预处理装置1套、600吨混铁炉1座、5机5流连铸机1套,公用辅助设施依托铸铁项目设施,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中煤气发生炉不再建设,后续建设内容待建成后另行申请验收。项目为新建。以铁水、废钢、炼钢散装料、各类铁合金、煤等为原材料。工程主要生产工艺转炉冶炼、铸造工序、精炼、连铸、轧钢等工序。项目产能为100万吨钢材质高速线材,项目占地面积180000平方米;实际总投资49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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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转炉一次上料、转炉二次上料废气排放口烟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特别排放区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炼钢炉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TSP、二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标准要求。
(二)废水
生产工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噪声
经对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项目厂界噪声均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废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钢渣、还原渣、除尘灰、废钢、废耐火材料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园区统一填埋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8.4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13.8吨,未超出项目环评预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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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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