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6〕4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特变电工奇台县风力发电100MW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特变电工奇台县风力发电100MW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风电规划区内,西南距离奇台县城约140公里,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1°03′21.2″,北纬44°56′43.8″。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工程规划装机容量为100兆瓦,拟安装50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一座llOkV升压站、50座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场内集电线路、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等。项目区冬季采用电采暖。项目占地面积153723平方米;总投资73679.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奇台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6〕47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大风天气进行挖填方等产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超高超载运输,运输渣土车辆使用毡布遮盖。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废水经防渗集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或车辆冲洗;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风力发电机、升压站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 1084-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冬储夏灌,设置40m3防渗集水池,污水不得外排。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设置30m3事故油池,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事故油池中,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应做到分类集中收集,储存至封闭式临时垃圾站,定期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植被及时进行恢复。在施工结束后,应对场内永久道路、变电站周围采取植被恢复;对电缆沟开挖土方应及时回填,回填土要逐层夯实,并恢复原有植被;对临时占地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对原有地表植被进行恢复。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奇台县环保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工作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奇台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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