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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 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6-14 16:26:1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6〕2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

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文明路19号(即院区用地的东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89°11′18.82″,北纬43°59′50.13″。项目区北侧20m处为文明路;项目区东侧20m处为沙河巷;项目区西侧20m处为中医院绿化区;项目区南侧为拟建中草药植物园。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工程。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工程的基础上新建一幢地上5层、地下1层门诊综合楼,病床数为57张。项目占地面积为1811.19m2,总建筑面积8869.48m2本项目总投资为19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

根据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6]29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对施工道路经常洒水减少扬尘扩散;物料定点堆放,散装物料运输和存放时应加盖篷布,确保施工扬尘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乱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

(二)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时间规定,因工程要求确需夜间施工,须向吉木萨尔县环保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夜间施工。运营期消防泵、水泵等布置在地下设备间内,设备间使用隔声门,并进行基础减震。

(三)污水处理站水处理池应加盖密闭,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通过排气管集中排放。项目运营期冬季采暖依托吉木萨尔县城区集中供热。

(四)项目废水经医院内污水处理站生物接触氧化法工艺,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各项指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暂存、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经消毒后置于项目所建的医疗垃圾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臭气收集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均为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吉木萨尔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