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部门动态 »  通知公告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环宇广场分布式能源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4-27 16:18:1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6〕19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环宇广场分布式能源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宇广场分布式能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宇广场分布式能源工程项目拟选址位于昌吉市石河子西路62号小区(环宇广场内),占地面积300m2。项目东侧为祥和巷,隔路为昌吉消防大队;南侧为吉祥花园东区;西侧为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北侧为石河子西路。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01′32.43″,东经87°18′56.9″。本项目拟建1套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主要由2台额定发电功率为331kW的天然气内燃发电机组和1台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组成,总装机容量为662kW,余热制冷总量为510kW,制热总量为670 kW。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天然气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其中主机设备放置在地下一层的设备机房,冷却塔设备放置在裙楼楼顶,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并网控制系统、工艺控制系统、消防、通风系统等工艺及配套设施,以及电力系统接入、空调系统接入等。项目总投资9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5万元。

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6〕102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有关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电机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控制,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50 mg/m3、烟尘排放浓度120 mg/m3

(二)项目选用低噪音冷却塔,底部安装隔振垫,防止震动污染,顶上的风机加装消声器,辅以进风消声百叶,安装时应远离居民住宅区的一侧,对噪声敏感点进行避让,同时在冷却塔敏感方向设置隔声屏障。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三)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制水废水、循环冷却系统的冷却塔排水和制冷工序产生的凝结水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下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生产过程中,发电机更换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用塑料桶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规定设计建设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应做到分类集中收集,及时清运交由昌吉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统一处理。

(五)核定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528t/a、氮氧化物2.06t/a。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