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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秀辉纺织有限 公司年产30万锭混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4-08 16:10:1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6〕1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秀辉纺织有限

公司年产30万锭混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秀辉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秀辉纺织有限公司年产30万锭混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秀辉纺织有限公司年产30万锭混纺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纺织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N44°13'07",E86°19'09"。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锭混纺棉纱,一期为气流纺10万锭,环锭纺5万锭;二期为气流纺10万锭,环锭纺5万锭。项目占地面积136483.87m2(合204.7亩),建筑面积75586m2。主要建设内容有:原料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房等,并配套建设配电室、公租房、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和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环保投资270万元,占总投资的0.45%。

根据新疆旭日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玛纳斯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6〕5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物料定点堆放,散装物料运输和存放时应加盖篷布,确保施工扬尘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乱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

(二)在开棉、清棉、梳棉、并条等工序产尘车间,配备JYFO型除尘机组、JYA系列圆盘滤尘过滤系统,车间外排粉尘浓度应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纺纱工序产生的棉尘经密闭集气罩收集,通过多筒圆网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项目工艺无排水,主要排水为空调冷却水及生活污水,空调排水经冷却后,补充新鲜水循环利用;生活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此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四)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应设置封闭式结构,空调风机应安装消声器,生产车间四周应进行绿化。主要噪声源应加设减振垫,修建减震基础,采用消声、吸音、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短绒、废棉、废边料、收集的粉尘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能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外售,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废弃的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一同送玛纳斯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