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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阜康冶炼厂制酸尾气脱硫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1-24 12:02:2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8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阜康冶炼厂制酸尾气脱硫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你公司报来《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制酸尾气脱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制酸尾气脱硫项目位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8°11′,北纬44°08′。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在原有的“3+1”二转二吸制酸工艺基础上改扩建6500Nm3离子液吸收法脱硫装置,采用离子液循环吸收法脱除烟气中二氧化硫,并利用解吸出的高纯二氧化硫气体制备98%的浓硫酸。本项目总投资467.98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新疆建材工业设计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5]243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属环保工程项目,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后,降低了主要污染物SO2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关于加强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扬尘的防治,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制酸尾气经脱硫改造后,冶炼厂制酸尾气SO2和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SO2400mg/m3;硫酸雾:40mg/m3)。安装制酸尾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4、选用低噪音、振动小设备,并采用隔声、吸声、消声和减震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原核定SO2排放总量为42.88t/a,该脱硫工程建成后消减SO227.28t/a,现重新核定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SO2排放总量指标为:15.6t/a。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满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