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82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亿晶晶体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蓝宝石材料生产制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亿晶晶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昌吉亿晶晶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蓝宝石材料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亿晶晶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蓝宝石材料生产制造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总部经济区总部北四路与叶虎玛克西街交叉东北侧地块。项目南临奇台县江布拉克西路,乌鲁木齐西路,东到总部北四路,西到卡拉麦里南路,具体地理坐标为N43°59′20″、E89°32′41″。项目主要生产蓝宝石晶锭,年产蓝宝石晶锭16000炉,年产蓝宝石晶棒1360万毫米。项目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办公楼、宿舍及配套生产所需的循环冷却水系统、暖通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等。项目占地面积138141.8平方米,建筑面积92322.5平方米,总投资20522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
根据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奇台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5]5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时间,避免在多风季节施工;建筑材料堆场应定点定位,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路面和散料堆场采用水喷淋防尘;对可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避免露天堆放。运营期,生产过程中长晶炉加热能源使用电源。冬季取暖依托新疆天山电力奇台县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进行采暖,该项目不得新增热源。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除尘,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运营期,纯水制备产生的浓缩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奇台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奇台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设置可曲挠橡胶接头;通风、空调系统风管上均安装消声器或消声弯头;对产生强噪声的动力设备,采取设备减振、接管处加装橡胶或金属软管接头隔振,在吸气、排气处设置消声过滤器等措施;利用墙体屏蔽、建筑隔声降噪,水泵、冷水机、冷却塔等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隔声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厂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建设临时废物贮存场。严格落实项目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或混乱堆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块状Al2O3、粉末状Al2O3、不合格晶棒、边角料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能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外售,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废坩埚由钨钼材料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盲目生产造成非正常工况或泄漏等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满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奇台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3日
上一篇: 受理公示文件(2022...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