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8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万通人蓝海科技
有限公司热镀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万通人蓝海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疆万通人蓝海科技有限公司热镀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万通人蓝海科技有限公司热镀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地理坐标为北纬44° 4'51.00",东经87° 8'13.00"。项目年生产镀锌构件2万吨,主要工程包括原料库房、热镀锌车间、产品库房、锌灰房、办公楼、宿舍楼,以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酸雾净化塔、事故水池等环保工程,公用工程给排水、采暖和电力依托园区。项目占地面积为19980㎡,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5万元。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昌高环字[2015]48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多风季节施工;建筑材料堆场应定点定位,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路面和散料堆场采用水喷淋防尘;对可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避免露天堆放。
运营期,锌锅加热炉使用洁净能源天然气,燃烧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要对酸雾进行严格控制,在酸洗槽中加入高效抑雾剂,抑制酸雾的挥发,酸洗槽周围及上方应安装整体式酸雾罩,将酸雾收集并输送至酸雾处理塔进行处理后,经20m高的酸雾净化塔排气筒排放,排气筒HCl排放浓度应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标准要求;热镀锌工序烟(粉)尘处理采用二级系统,在车间设置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通入洗涤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风机引至20m高的排气筒排放,镀锌工序排气筒颗粒物排放应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表2标准要求,氨气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速率及厂界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水以及混凝土搅拌机及输送系统的冲洗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沙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过沉沙池沉淀后回用到搅拌砂浆等施工环节,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
运营期,项目应实施“清污分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中产生的水洗槽排水、冷却水池排水、酸雾净化塔排水、喷淋除尘塔排水及设备、场地冲洗水等废水,通过各自的排污管道进入中和调节+多级过滤工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生主工艺过程,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设计对厂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对盐酸罐区、主生产装置区、废酸池及辅助设施地面作防渗处理。厂区内设置50m3事故水池1座。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音器、密闭隔离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厂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建设临时废物贮存场。严格落实项目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或混乱堆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排入废酸池中进行沉淀,废酸池的上清液作为冲击式喷淋塔的除尘液回用于生产。废酸池底泥、酸洗槽定期清除的槽渣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雨淋流失,要求在厂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和收集容器,做好防雨、防渗措施。危险废物不得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工作。
热镀锌工序锌灰、锌渣储存于锌灰、锌粉房,定期由铅锌冶炼厂、钢铁厂收运并回收利用。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件能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外售,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5、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满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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