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8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60万吨冶金新材料加工一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疆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60万吨冶金新材料加工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60万吨冶金新材料加工一期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地理坐标为东经89°03'10.0",北纬44°53'53.7",项目总规划面积约458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用地约166900㎡,二期用地约138608㎡,此次环评只针对一期60万吨冶金新材料加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该项目主要建设2条25吨半连续铸造机生产线、7条25吨钢丝绳传动式半连续铸造机生产线、2条16kg铸锭机生产线,达到年生产能力60万吨,其中铝及铝合金圆铸锭45万t/a,铸造铝合金锭15万t/a。
项目主要生产原料为由新疆神火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解铝液,辅助材料主要由市场购买,采用0#柴油为主要生产能源。目标产品为以生产幕墙型材、车辆型材、轻轨列车、集装箱、航空型材、结构件等工业型材为代表的挤压用铝合金圆铸锭。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仓库、循环水池、泵站、消防泵站、配电室、办公楼、职工餐厅、职工宿舍、生活污水处理站、换热站、道路、绿化等生产、生活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05万元。
根据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准环评[2015]80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施工中做好土方平衡,减少临时占地用量;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营期,熔炼保温炉产生的粉尘、氟化物和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采用集气罩统一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8m高的排气筒排放。熔炼保温炉、均热炉排放的烟(粉)尘、氟化物、SO2排放浓度均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3、表4中的二级标准,排放的NOx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熔铸车间上方应安装顺坡通风器加强车间通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废气标准。项目熔炼保温炉的燃料前期采用0#柴油,待园区天然气接通后将柴油更换为天然气。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冲洗水及混凝土搅拌及养护用水应尽可能沉淀处理后回用,而少量油污水应集中到施工现场隔油池隔油后回用。施工过程中要对地下管道系统、循环水池、储罐区、装置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严格按防渗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使防渗措施达到应有的防渗效果。运营期,生产用水采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厂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作为厂区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扫用水回用,冬季生活污水处理后暂存于两座3750m³的低水位池,冬储夏灌,不得外排。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生产设备、各类风机以及水泵等机械设备噪声排放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和绿化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厂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建设临时废物贮存场。严格落实项目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或混乱堆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铝尘、废铝渣、炉渣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能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外售,废物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定点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拉运至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盲目生产造成非正常工况或泄漏等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三、项目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总量为:SO2:3t/a、NOx:22.05t/a。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满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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