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7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玛纳斯县久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30万锭混纺纱一期10万锭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久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玛纳斯县久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30万锭混纺纱一期10万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县久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30万锭混纺纱一期10万锭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纺织服装产业园),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现状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44°13′33.60″N,86°19′00.47″E。规划厂区总占地面积为481.8亩,分三期建设,本次批复仅针对一期建设内容,即:新建年生产量10万锭混纺纱生产线一整套。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40.9亩,总建筑面积为49639m2,建设内容主要为主厂房、机修间、库房、综合楼、门卫室、轮班宿舍、职工餐厅、堆场、消防水池及其他辅助设施。该项目总投资358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26%。
根据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玛纳斯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5]28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时间,避免在多风季节施工;建筑材料堆场应定点定位,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路面和散料堆场采用水喷淋防尘;对可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避免露天堆放。运营期,在开棉、清棉、梳棉、并条、纺纱等工序产尘车间,配备JYFO型除尘机组、JYA系列圆盘滤尘过滤系统,车间外排粉尘浓度应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泥浆水以及混凝土搅拌机及输送系统的冲洗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沙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过沉沙池沉淀后回用到搅拌砂浆等施工环节,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运营期,项目工艺无排水,主要排水为空调冷却水及生活污水,空调排水经冷却后,补充新鲜水循环利用;生活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此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应设置封闭式结构,空调风机应安装消声器,生产车间四周应进行绿化。主要噪声源应加设减振垫,修建减震基础,采用消声、吸音、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厂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建设临时废物贮存场。严格落实项目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或混乱堆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短绒、废棉、废边料、收集的粉尘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能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外售,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废弃的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一同送玛纳斯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盲目生产造成非正常工况或泄漏等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满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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