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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神华新疆能源责任公司 屯宝煤矿(300万吨)选煤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8-12 11:33:1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5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神华新疆能源责任公司

屯宝煤矿(300万吨)选煤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华新疆能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神华新疆能源责任公司屯宝煤矿(300万吨)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神华新疆能源责任公司屯宝煤矿(300万吨)选煤厂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硫磺沟哈萨坟北沟一带,北距硫磺沟镇12km,距昌吉市58km,东距乌鲁木齐市50km,东北距乌鲁木齐火车西站28km,距八一钢铁厂25km,行政区属昌吉市管辖。目前场区所在地外部公路运输网络已形成,交通便利。项目区地理坐标为N43°39′46″,E87°07′0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选煤厂,包括主体项目、储运项目、公用项目和环保项目、生活办公项目等,项目新建2台10吨燃煤锅炉,替代了原有2台6吨的老旧燃煤锅炉。项目总投资26535.86万元。

根据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昌吉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5]128号)及对报告书的审查复核意见(昌市环管字[2015]206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燃煤锅炉烟气经除尘、脱硫后由45m高的烟囱排入大气,且锅炉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排放浓度标准;原煤破碎筛分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过滤后,粉尘的排放浓度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场内煤炭转载时,全部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并在转载点安装洒水喷头,定期洒水降尘;运营过程中对场外排矸石车辆进行统一管理,限载限速,装满物料后应加盖篷布防止抛洒碎屑,并及时洒水降尘;项目煤炭储存设置原煤仓封闭储存,严禁粉尘超标排放。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煤泥水采用洗煤水闭路循环,严禁洗煤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屯宝煤矿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的的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污水用于厂区绿化降尘。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煤矸石临时堆放在矸石仓内,严禁乱堆乱放,做到日产日清,全部外售实现综合利用;在厂区内生活办公区的下风向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集中收集,统一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填埋。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