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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15-07-15 10:45: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大唐呼图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2×30万KW热电联产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煤场在装卸、堆存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煤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

履行情况: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