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4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红花王食品
科技有限公司醋酱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红花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吉木萨尔县红花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醋酱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红花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醋酱厂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乌奇路与X179线交汇处,厂址东侧墙后为居民区,南侧墙后为当地废品回收站,西侧围栏外17m为X179线,北侧围栏外22m为S303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09′30.21″,北纬43°58′58.88″。项目总占地面积19333.43m2。项目生产酱油和食醋各25000t。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栋办公楼、警卫室和1栋生产厂房。厂内建有围墙、道路、消防系统、供暖管网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生产污水处理站、供电电网系统和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
二、依据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5]7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酿造废水经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进入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运营期,破碎车间安装集气罩,将破碎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东侧、南侧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厂界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区标准。
(四)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渣集中收集堆放,定期清运至庄子公司名下的养殖合作社作为饲料使用,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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