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4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
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城东北13km广东地乡小海字村,在原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扩建,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23′33″、东经86°17′10″。本项目在原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将10000m3/d处理能力扩大到20000m3/d,新建改良型A2/O生化池、二沉池、化学除磷池、污泥泵房、废油池;各工艺管道的架设、各设备的安装及自控设备的安装调试。项目占地23694m2,总投资2000万元。
根据巴州绿环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玛纳斯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5〕7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玛纳斯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要合理布置厂区,项目建设应满足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在卫生防护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为减少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对生化池、二沉池、化学除磷池、污泥泵房设置臭气收集及除臭装置。加强管理,控制污泥发酵,污泥脱水后及时清运,定时清洗污泥脱水机,格栅截留的栅渣要及时清运,清洗污渍;在污水处理厂建筑物区、污泥生产区周围设置绿化隔离带。
厂界恶臭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表4的二级标准。
(二)污水处理厂采用脱氮除磷A2/O工艺。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的排放标准,杜绝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性排放。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水质指标同时满足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旱作标准要求,用于厂区绿化及生态林灌溉用水,非灌溉期尾水储存于白土坑水库,不得灌溉进入 食物链的农作物。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值。
(四)按《报告表》要求对各类固废进行分类处置,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储存、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应设置雨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四周应设置截污沟,确保渗漏水收集后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固体废物堆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及时处理清运,合理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对污泥运输的管理,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沿途抛洒滴漏。建设单位如需设立配套污泥填埋场,需另行向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评环保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厂区要建设足够量的调节池和事故收集池等。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处理后的废水,经监测达标后进入尾水管线排入受纳区域;如不达标应回抽进调节池进入第二次处理,实施二级把关。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六)排污口建设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按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尾水排放口按标准化设计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七)建设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制定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环保工作,确保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转。
(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8日
上一篇: 建设项目受理公示(...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