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38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木垒县丝路大成
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49.5MW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县丝路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丝路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49.5MW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木垒县丝路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49.5MW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老君庙风区规划内,距木垒县城122km,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91°16′51.8″-91°18′37.1″,北纬44°39′33.4″-44°36′25.6″。新增永久占地面积100147m2,临时占地166410m2。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设计装机容量为49.5MW,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工程包括一座110kV升压站、33台风电机组基础及箱变基础塔架、箱式变电站及配套电气设备、场内输变电线路及场内道路。生活区主要布置生产综合楼、附属用房(综合水泵房、蓄水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建筑物。冬季采暖采用电暖气。项目预计年上网电量为11781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240万元。
二、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木垒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木环字〔2015〕58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木垒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机械、车辆维修应在指定的维修场,禁止随地清洗施工机械、车辆,避免机械清洗含油废水排入周围水体。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堆放。
(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风力发电机、升压站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 1084-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后冬季贮存于100m3的防渗储水池中,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集中收集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危废临时储存场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无害化处置。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植被及时进行恢复。在施工结束后,应对场内永久道路、变电站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对电缆沟开挖土方应及时回填,回填土要逐层夯实,并恢复原有植被;对临时占地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对裸露的地面采用撒播原地带性植被的方式进行恢复。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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