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1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
公司3万吨/年PBSA全生物降解树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3万吨/年PBSA全生物降解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区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蓝山屯河能源公司已建项目厂区内,项目厂址区域现为空地,向南距离166县道(西地公路)5km,西距奇井公路2.7km。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全生物降解塑料(PBSA)30000吨,副产品四氢呋喃(THF)3900吨。该工程总投资394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2万元。
二、根据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3万吨/年PBSA全生物降解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5]131号)以及奇台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5〕5号),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规模、性质、地点和采取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热媒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尘效率99%,脱硫效率80%)处理后,由45m高的烟囱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粉尘,经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车间排气筒排放,除尘效率为99%以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再利用;酯化工序产生的酯化蒸汽经酯化蒸汽分离塔分离后,收集含THF的冷凝液经泵导入THF回收系统,经三级洗涤回收后合格的THF进入成品罐,不合格的继续洗涤,含少量THF的尾气经管道倒入热媒系统燃烧处理;煤场采用封闭结构,经洒水、密闭运输等方式降尘、抑尘;生产原料存储于密闭厂房内,生产工艺系统密闭,针对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密闭性、遮盖、增加厂区绿化面积等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2、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在建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入沉淀池用于热媒锅炉脱硫除尘补水或煤场抑尘。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在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进入在建项目回用水站处理后回用。对厂区除绿化设施之外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对在建的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处理。
3、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区四周设置围栏、合理选择施工车辆行驶路线;设备选型均选用同类产品中低噪声设备,风机、泵机采取隔声措施,对于强噪声源采取加装消声器、减振基础等治理措施。切粒机、干燥机、冷冻机等噪声源均安装于生产车间内。
4、固体废物保护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能回收的应尽可能回收,如废钢筋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处理,不能回收的应尽量用作项目工地的填方;在施工场地应设置垃圾收集箱,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置;车辆运输散体材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覆盖,禁止超载,防止洒落。运营期PBSA制程残渣暂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放于车间专门区域,定期集中于厂内固废物堆放场,与厂内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一并送往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废包装材料由废品收购站收购,综合利用;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外卖做建材原料,综合利用,对灰渣场做好硬化防渗处理,不能外售时及时送在建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通过厂区内的收集厢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5、环境风险预防及处理措施: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合理规划厂区,各构筑物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消防通道;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设;按照相关设计、安全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保证施工质量;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场所、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合理布设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设备,防止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积聚,发生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管线连接采取防腐、密封措施,加强管道巡检、维护;各种物料应分开贮存,不得混储;不新建事故池,依托在建项目的容积为3600m3的事故池,禁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结合项目环境风险事故,制定企业现有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该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13.88吨/年,氮氧化物19.99吨/年,化学需氧量1.3吨/年,氨氮0.2吨/年,均依托在建项目的原有总量指标一并解决。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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