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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神洲汇和重工有限公司起重机工厂化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2-13 10:49:0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9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神洲汇和重工有限公司起重机工厂化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书的批复

 

新疆神洲汇和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神洲汇和重工有限公司起重机工厂化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神洲汇和重工有限公司拟建厂址位于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聚集区。项目占地面积10hm2,用地为工业聚集区预留的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区北侧5m为规划纬五路及空地、1km为三工镇二工村住户,东侧5m为经六路和宝合矿业、2.23km为头屯河干渠,东南1.7km为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聚集区别墅区,西侧5m为经七路及空地,南侧5m为拟建的新疆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新疆新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4′17.83″,北纬43°52′04.89″。 

项目拟新建2条起重机制造生产线,1条起重机零配件生产线,起重机生产能力8万t/a,零配件生产能力2万t/a,根据不同型号确定为5000辆。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生产起重机4万t/a、二期工程生产起重机4万t/a、三期工程生产起重机零配件2万t/a。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新建2座起重机生产车间,1#车间设20吨以下起重机生产线2条,2#车间设20吨以上起重机生产线2条。1座起重机零配件生产车间,设起重机零配件生产线2条;1座原料储存室、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项目生产所用钢材用量10万t/a、焊条80t/a、焊丝640t/a、焊剂580t/a、醇酸调和漆150t/a、稀释剂75t/a、角磨片用量2000片/a、柴油5.5t/a、润滑油1.8t/a,氧气用量3.33万m3/a、二氧化碳用量0.1万m3/a、氩气用量0.1万m3/a、乙炔气用量0.6万m3/a,均外购,储存在原料储存室内。用电由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聚集区春光变电站引入;用水由工业聚集区供水管网引入,生产、生活新鲜水用量约30856.84m3/a。项目区由38台30kw/h燃气壁挂炉供办公、生活区冬季采暖及夏季用热水。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8万元。

二、依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4]326号)以及昌吉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4)366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

1)废气。主要包括焊接烟气、抛丸废气、刷漆废气、燃气壁挂炉废气排放。焊接作业点配备移动式静电焊接烟气净化设备对焊接烟气进行处理,经处理后车间烟尘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的浓度限值要求。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抛丸机自带的除尘器进行收尘净化,粉尘排放浓度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刷漆废气采用卧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各有机废气排放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壁挂炉排放废气需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三级标准,排入工业聚集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废乳化液、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及废稀释剂桶为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临时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钢材边角料、抛丸除尘灰、焊接粉尘在车间内专用场地堆存,可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昌吉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拟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0.156t/a,氮氧化物0.457t/a, VOC 0.045t/a。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