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8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光矿业公司年产200万吨
石灰石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新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光矿业公司年产200万吨石灰石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光矿业公司年产200万吨石灰石破碎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七户乡。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42′32.65″,东经89°49′48.78″。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石灰石破碎生产线1条、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及办公室、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项目占地面积53336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6万元。
根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5]12号)以及奇台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5]4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原料及产品须封闭储存;矿石破碎、筛分、输送须密闭作业,扬尘点须设置除尘器;硬化厂区地面,及时洒水降尘;项目区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要求。
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夏季用于厂区绿化灌溉,冬季贮存,不外排。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应采取厂房隔声和独立基础、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石灰石粉尘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垃圾填埋厂无害化填埋处置。
(五)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六)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园区规定的垃圾场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奇台县的相关要求。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奇台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5年。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处理规模组织建设,若建设地点、处置规模、处置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3日
上一篇: 昌州环评〔2017〕57...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