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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阜康产业园固废 综合处置静脉园项目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2-09 10:47: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阜康产业园固废

综合处置静脉园项目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阜康产业园管委会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阜康产业园固废综合处置静脉园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阜康产业园固废综合处置静脉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阜康产业园阜东1区,阜康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西北侧1.6公里处,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13′49.28",东经88°11′10.51"。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场地平整、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围堤及分区土堤、封场覆盖等以及给排水、配电、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2214400平方米;总投资31441.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8.58万元。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5]4号)以及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5]104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本项目仅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禁止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贮存、处置场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进入贮存、处置场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登记管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全过程控制,选用密闭的专用运输车辆。贮存场分区分块运行、分区作业。作业区设置遮幕,大风天气应停止堆填作业。分区工作面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倾倒的废渣采取及时碾压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燃油采暖锅炉外排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填埋区防渗系统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场防渗要求及相关要求设计和建设。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建设完善、规范的填埋区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汛期之前进行截洪沟的整修和疏通,确保场区内地表径流水及时排空,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库区渗滤液收集至调节池沉淀后,回喷至贮存作业区表面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重点做好防渗处置和建立严格的废物入场管理制度,严禁危险废物进入贮存场。制定应急预案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并定期进行监测。

(七)填埋场封场后应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保持地表水导排系统的顺畅,从源头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保持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渗滤液有效收集处理;建立完善的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废水和废气的环境监测体系,严密监控填埋场区的环境质量。

(七)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园区规定的垃圾场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加强项目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产业园的相关要求。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

四、本项目建设期间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

五、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将监测结果报送环保部门。监测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地下水应每月至少监测一次,以后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一旦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九、本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5年。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处理规模组织建设,若建设地点、处置规模、处置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