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新能源集团
吉木萨尔县20MWp光伏发电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新能源集团吉木萨尔县20MWp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城以西约30公里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44°05′24.87″,北纬88°46′00.63″。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20个1兆瓦多晶硅电池子方阵光伏发电系统、电器系统、办公楼等建构筑物以及给排水等公用设施。项目区冬季采暖采用电热。项目占地面积581500平方米;总投资22206.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
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新疆新能源集团吉木萨尔县20MWp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5〕3号)以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5]05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木垒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须隔油防渗无害化处置。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风力机、升压站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冬季贮存,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集中收集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危废临时储存场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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