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1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奇台县粤水电北塔山风力
发电场二期49.5兆瓦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奇台县粤水电北塔山风力发电场二期49.5兆瓦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距奇台县城150公里的奇台县第四风电场范围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49′45.30″—44°51′19.97″,东经90°46′37.34″—90°48′59.71″。主要建设内容为:33台单机容量为15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以及配套箱变、场内检修道路、集电线路等配套工程。项目区冬季采暖依托电热,不新建供热锅炉。项目占地面积844万平方米;总投资41747.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39万元。
二、依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奇台县粤水电北塔山风力发电场二期49.5兆瓦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对《报告表》的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92号)以及奇台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4〕48号),项目实施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须隔油防渗无害化处置。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运营期,变压器、风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减震等有效措施,控制该项目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经处理后,水质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在厂内临时贮存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奇台县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奇台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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