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1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庄子实业有限
公司红花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红花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红花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城西南侧1km的工业园规划区内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原有厂区。厂区东侧为大有路,南面为荒地,北临216国道,东北800m处为防渗农灌渠和县城西沙河。项目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000m2。年加工红花籽15000t/a,年产精炼红花油2000t/a,调和红花油2500t/a,双亚胶囊20t/a。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油脂预处理车间324m2(一层),油脂精炼车间及办公室1818m2(地上2层),软胶囊生产车间162m2(一层),蓄水池300m2,地下泵房25m2,循环水池20m3,配变电室76m2。项目生产及生活用水均取自厂区内原有水井,项目用水量为19.55m3/d,排水量为12.95m3/d。本工程总投资51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二、依据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8号)以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4]21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新建20m3的蓄水池,蓄水池需做好防渗措施,废水出售给生产皂角的公司作为原料重新利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进入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四)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渣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吉木萨尔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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