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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 煤气脱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0-21 16:22: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10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

煤气脱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煤气脱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厂区2号炉与3号炉之间,地理坐标为:北纬44°7'26.20"、东经88°45'55.10"。主要技改内容为:炭化炉荒煤气通过HPF脱硫工艺法脱硫,建设预冷脱硫塔、主脱硫塔、再生槽。技改后,达到煤气净化的目的,净煤气中硫化氢脱除到20mg/m3以内,以满足《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的产品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后,预计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650.8吨。工程总投资200万元。

二、依据新疆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以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463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炭化炉荒煤气通过HPF脱硫工艺法脱硫后,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的产品质量要求,净煤气执行《人工煤气》(GB13612-2006)小于20mg/m3标准。该工艺的实际效率满足《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净煤气的硫化氢排放浓度要求。

(二)工程运行后,脱硫循环液定期排放的脱硫废液,收集后,回用到煤场掺入原料煤炭中炭化。不得外排。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硫膏,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在项目区内随意堆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五)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口,挂牌标识。安装外排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昌吉州环保部门自动监测系统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