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0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奇台县万头西门塔尔牛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豪子畜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万头西门塔尔牛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东湾镇,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8′12.06″,北纬43°50′43.83″。项目厂址东、西、南场界均临空地,北临林区公路。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规模为:年存栏西门塔尔牛10188头,年产牛奶31300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牛舍、挤奶厅、干草棚、青贮窖、精料库以及供排水、供电、办公宿舍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4631.79亩;总投资25501.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5万元。
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82号)以及奇台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4]42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场区道路、牛舍、堆肥场及污水处理站区喷洒除臭剂;养殖舍内设置通风换气设施;污水处理站输水管道及产生恶臭源的污水处理设施须密闭;污水处理站污泥、牲畜粪便废弃物及时清理;场内植树绿化;抑制臭气产生。项目区废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饲料加工车间粉碎机产生的粉尘,设置除尘装置,粉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二级排放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项目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和表5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旱作标准,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冬季贮存,不得外排。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牛粪、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均要以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为原则,采用生物堆肥发酵后及时清运综合利用。暂存粪污的贮存池和生物堆肥发酵池须具有防渗、防腐功能,严防污染地下水。病死牛及分娩物严禁在项目区内堆存或随意填埋处理,须制定消化处理管理规程,采用防渗、全封闭的消化池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东湾镇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项目区边界及养殖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六)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七)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奇台县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无害化填埋处置;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本项目的恶臭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
四、本项目配套的临时供热设施,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审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奇台县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奇台县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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