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98号
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
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位于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利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旁预留用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20′27″,北纬44°13′53″。本项目具体技改内容为:新建初沉池一座,包括中心传动刮泥机1台和稳流罩1个;新建好氧池一座,包括蝶式射流曝气器,水泵及在线溶氧仪的安装;新建二沉池一座,包括洗泥机1台,稳流罩1个及污泥回流泵2台;反应池新增搅拌pH调节自控系统;风机房新增罗茨鼓风机1台,风机由55kW电机改为75kW电机;原终沉池增加污泥回流泵1台;污泥脱水间新增压滤机1台,气动隔膜泵2台,空压机1台初沉池、出水池配水池的改造;对原有好氧池池底曝气系统、主风管及布气管卡槽进行改造。其他公辅工程依托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1383万元,环保投资1383万元。
根据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以及玛纳斯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固定施工便道。
(二)运营期,栅渣、脱水污泥等,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堆存,避免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做好厂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对可能产生恶臭的位置须及时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区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
(三)运营期,处理后排放水质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四)运营期,风机、水泵等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区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以内。
(五)运营期,栅渣、沉砂、脱水处理后的污泥、生活垃圾等要做到日产日清,脱水污泥清运至玛纳斯县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六)运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七)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三、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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