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9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现有的1号、2号锅炉2×135MW抽凝供热机组,正常运行时烟尘排放浓度超出最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重点控制地区排放限值要求。本工程对现有1号、2号锅炉的2×135MW机组烟尘排放进行提标改造。项目技改主要内容包括:保留现有双室四电场电除尘器及其基础、支架、底梁、壳体和灰斗不变的基础上,在湿法脱硫系统后增设湿法电除尘装置。1#机组湿法电除尘装置布置在脱硫塔除雾器上部空间,设备荷载由脱硫塔承担,不需要单独进行土建施工;#2机组湿式电除尘器设计在脱硫塔与烟囱入口管道附近,需要单独进行土建施工。本工程是在公司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公共设施均依托原有设施。项目实施后,预计烟尘排放总量年可削减424吨。本工程总投资2591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二、依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71号)以及阜康市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4]167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1号、2号机组烟气经湿式电除尘系统处理后,烟尘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重点地区(20mg/m3)排放要求。大气污染物中烟尘小时落地浓度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
(二)项目主要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全部循环利用,无废水外排。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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