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9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闽新钢铁(集团)
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及其配套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及其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内。厂址东侧为新疆新丰化工有限公司、西侧为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侧和北侧为晋商工业园区工业预留用地。本项目属于新建,工程年消耗主要原材料:铁水120万吨,废钢37.8万吨,炼钢散装料13.8万吨,各类铁合金4.5万吨,煤6.5万吨,聚苯乙烯泡沫板900吨,型砂150吨。工程主要生产工艺为:炼钢配料、转炉冶炼、铸造工序、精炼、连铸、轧钢等工序。主要建设内容为:1套铸造生产线(包括5座10吨中频感应电炉及机加工房)、2座80吨转炉、1套600轧机机组、1套高线轧机机组、2套6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4座3200毫米二段式煤气发生炉和1座15吨/小时燃气锅炉以及辅助、公用工程等。本项目达产后年产钢水150万吨,其中30万吨铸钢钢水生产铸造件(铸造碳钢件);120万吨钢水经精炼炉和连铸机生产合金结构钢、合金工具钢、齿轮钢和易切削钢钢坯。项目占地面积180000平方米;总投资4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00万元 。
根据南京大学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59号)以及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4]136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晋商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频感应电炉烟气,设置布袋除尘。除尘后烟气经25米高的烟囱排放,烟尘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值。
铸造浇铸废气设置燃烧装置。烟气经15米高烟囱排放,烟尘、苯、甲苯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值。
铸造清砂产生的粉尘,设置布袋除尘。除尘后废气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值。
转炉上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设置布袋除尘。除尘后废气经20米高的烟囱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须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中限值。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烟气,设置布袋除尘。除尘后废气经25米高的烟囱排放,烟尘排放浓度须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中限值。
转炉二次烟气,设置布袋除尘。除尘后废气经40米高的烟囱排放,烟尘排放浓度须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中限值。
轧机加热炉使用煤气站净化后煤气作为燃料燃烧, 2座加热炉烟气分别经60米高的烟囱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中限值。
锅炉使用煤气站净化后煤气作为燃料,烟气经40米高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标准要求。
堆放煤炭、一般固体废物钢渣堆场等场地须封闭储存,运输车辆及装卸料机械作业时产生扬尘,设置喷洒降尘设施抑制扬尘。区域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夏季回用于厂区绿化,冬季处理在厂区内蓄水池储存,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等生产净废水,进行串级使用,全部作为连铸机冲洗水、轧机冲洗回用。连铸机冲洗用水、转炉煤气洗涤水和轧机冲洗用水等生产浊废水,通过水泵送至沉淀池进行处理,澄清溢流水,流入浊循环水泵站的吸水池,用水泵加压循环利用。煤气冷却水和水封排水含有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外排,采用罐车全部拉运至工业园区内烧结厂配料利用。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风机出口、制氧站气体放空、蒸汽放散口设消声器,制氧机组中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氮气压缩机设置隔声室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铸造工序各除尘器除尘灰、转炉除尘灰、炼钢和轧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全部作为钢铁厂(烧结)生产原料外售。铸造工序机加工产生的铁屑全部返回中频感应电炉利用。转炉生产、精炼炉生产排出钢渣全部作为水泥原料出售。炼钢和轧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切头及氧化铁皮全部返回炼钢生产利用。煤气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灰渣作为建材原料出售。煤气站中煤气脱硫产生的废活性炭全部返供应厂家回收利用或配入煤气发生炉原料煤中。铸造工序产生废型砂、制氧废分子筛量、废耐火材料等及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填埋处置。
(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重点做好煤气发生炉、转炉产生煤气及净化煤气在各工序中的事故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昌吉州环保部门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七)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园区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园区的相关要求。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阜康市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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