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8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
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市衡鑫热力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路(大西渠镇政府南侧1公里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24'.33",北纬43°06'.30"。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替代昌吉市闽昌工业园区内的26台小锅炉,将减少26台小锅炉的污染物总排放量。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锅炉房、1台10吨锅炉、1台4吨锅炉。新建锅炉房1幢、2台20吨燃煤热水锅炉(2台均为搬迁再用的旧锅炉),一座50米高单管烟囱,配套建设全封闭式的堆煤场、输煤栈桥、灰渣场,建设烟气在线监测设施1套、烟气脱硫除尘设施1套。配套建设给排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燃煤储运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占地面积39999.6平方米;总投资251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0万元 。
根据中国科学院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60号)以及昌吉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4]258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双碱法脱硫,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0%,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99%。两炉合用一座50米高单管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煤锅炉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烟尘≤30 mg/m3、SO2≤200mg/m3、NOx≤200 mg/m3)要求。
认真落实燃煤储运、储煤场、临时灰渣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输煤栈桥采用密闭装置,上煤装置、煤仓间及各运转点设置除尘装置,建设全封闭煤场。锅炉灰渣采用封闭车辆及时清运,临时储灰场须及时洒水降尘。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生活用水由昌吉市政供水管网供给。生产废水设备冷却水除少量蒸发外,一部分用于供热站场地、煤场和输煤栈桥的抑尘洒水外,其余进入循环池综合利用;锅炉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进入除灰渣、脱硫系统综合利用;锅炉补给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再生废水经中和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循环水池回用于除渣和脱硫系统。厂内设置一座300立方米的循环水池。
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排气阀、供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要重点对项目区北侧的昌吉市十三小学、西侧的居民区做好噪声污染防护,应采取加高项目区围墙,并在项目区周围进行植树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灰渣与炉渣及时清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昌吉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昌吉市的相关要求。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昌吉州环保部门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七)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项目为民生工程,在区域内集中供热工程未建成前,为临时供热设施,待区域集中供热设施具备供热条件时,该项目应无条件停止营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昌吉市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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