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6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卫生局:
你单位报来的《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阜康市中医医院院内,北侧为中医医院综合住院楼,南侧为华洋小区,西侧为中医医院行政楼,东侧为德城小区。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2层框架结构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床位20张。基础设施依托阜康市中医医院原有的设施。项目占地面积72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总投资4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二、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4]16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当地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固定施工便道。
(二)运营期,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废水各项指标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夏季均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暂存、运输和处置,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经消毒后置于项目所建的医疗垃圾贮存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须经过有效消毒脱水后封装,作为危险废物与医疗垃圾一并委托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运营期,风机、水泵等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院区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以内。
(六)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消毒剂消毒后,通过排气管引至高于病房顶3米处高空排放。
(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当地的相关要求。
三、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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