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部门动态 »  通知公告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 开发有限公司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5-06 11:13:2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5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

开发有限公司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开发有限公司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开发有限公司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东盛路6号吉木萨尔县天宇华鑫水泥开发有限公司厂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6′38.11″,北纬44°05′24.16″。项目在现有1座窑窑尾系统旁,进行技术改造,在3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上采用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工程内容包括:氨水存储系统及调配系统;氨基还原剂传输系统;还原剂溶液喷射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工程公用设施依托公司原有设施。项目总投资300万元。

二、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42号)以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433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要确保脱硝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及时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执行排放浓度限值400mg/Nm3要求。同时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 40号)“水泥行业实施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要求 。

烟气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二)运营期,少量的氨水稀释用水产生的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项目主要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四)运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重点做好液氨在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该项目实施后,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882吨/年。重新核定项目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88吨/年。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