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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 有限责任公司2×125兆瓦机组除尘器 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4-23 11:09: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4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

有限责任公司2×125兆瓦机组除尘器

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2×125兆瓦机组除尘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2×125兆瓦机组除尘器改造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昌吉市绿洲南路55号)。华电二期热电厂目前现有的3号、4号锅炉2×125MW抽凝供热机组,正常运行时烟尘排放浓度超出最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一般地区排放要求。本工程对现有3号、4号锅炉的2×125MW机组烟尘排放进行提标改造。项目技改主要内容包括:保留原除尘器电场结构不变,对原除尘器整体加高、电源系统全部更换为高频开关脉冲电源。本工程是在公司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公共设施均依托原有设施。项目实施后,预计烟尘排放总量年可削减86.4吨。工程总投资560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二、依据新疆建筑材料设计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33号)以及昌吉市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4202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3号、4号供热机组锅炉经技术改造后,烟尘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重点地区20mg/m3排放要求。大气污染物中烟尘小时落地浓度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

(二)项目主要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Ⅱ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