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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省煤器节能技术 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4-15 11:05:4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4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省煤器节能技术

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省煤器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省煤器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昌吉市绿洲南路55号)。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原采用四角布置切向燃烧技术,燃用烟煤,并采取了部分早期的低氮燃烧措施。目前,锅炉满负荷正常运行时,已无法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提出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需要对3号、4号机组进行脱硝改造,技术路线为LNB+SNCR+SCR。项目技改主要内容包括:将现有的高温省煤器、高温空预器和低温省煤器区域以及相关的电气、热工、热风管道等设备或设施进行改造。对高、低温光管省煤器进行换型改造,改造为H型省煤器。对高温空预器进行移位,并进行维护性检修。  

二、依据《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锅炉省煤器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3号、4号供热机组锅炉经省煤器节能技术改造后,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主要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Ⅱ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四、工程完成后不新增污染源及现有污染源排放总量。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