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3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建10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一期20兆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吉木萨尔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建10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一期20兆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建10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一期20兆瓦)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城区以西约15公里,省道303以东约900米处。项目区地理坐标为:东经88°58′34″—88°59′33″,北纬44°00′19″—44°01′05″。工程由20个1兆瓦光伏发电系统组成,运营后上网电量为29959.5Z兆瓦/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0个1 兆瓦光伏发电系统,1座110千伏升压站、生活办公综合楼、组件支架安装及基础、检修道路、进场道路等。项目占地面积1146916.6平方米;总投资25219.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
二、依据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木萨尔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建10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一期20兆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18号)以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4〕19号),项目实施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须隔油防渗无害化处置。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运营期,变压器、逆变电器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减震等有效措施,控制该项目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日处理能力为1立方米的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后,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建设不小于150立方米的防渗储存池,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属危险废物,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在储油池贮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光伏电池,废电池交由生产单位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吉木萨尔县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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