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33号
昌吉州阜康市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池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排水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阜康市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位于阜康市污水处理厂内,南距阜康市中心约1.2公里。项目区东侧为居民点,南侧为道路,西侧、北侧均为农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9′28.34″,北纬44°10′3.15″。本项目技改主要是为提高氨氮的处理率。具体技改内容为:更换2台细格栅;新增1台除砂设备;新增3台水下搅拌器,防止池内污泥沉淀;将现有推流器更换为叶轮小一号推流,对现有曝气盘逐步更换为新型橡胶曝气盘;新建20×23×8 米反硝化反应池,内设搅拌器3台,内设污泥回流泵3台(2用1备)。
项目其它设施、设备均依托原有建设内容,不新增用地以及供水、供热等设施。阜康市污水处理厂现状污水日处理能力为1.5万立方米,本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污水及固体污染物。项目总投资650万元。
根据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11号)以及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4]20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固定施工便道。
(二)运营期,栅渣、脱水污泥等,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堆存,避免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做好厂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对可能产生恶臭的位置须及时喷洒除臭剂。项目区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
(三)运营期,处理后排放水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四)运营期,风机、水泵等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区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Ⅱ类标准限值以内。
(五)运营期,栅渣、沉砂、脱水处理后的污泥、生活垃圾等要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至阜康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处置。
(六)运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七)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三、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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