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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木垒县青原畜牧养殖农民 专业合作社肉羊标准化养殖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3-31 10:53: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3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木垒县青原畜牧养殖农民

专业合作社肉羊标准化养殖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县青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报来的《木垒县青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肉羊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木垒县青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肉羊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现已建成为补做环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木垒县大石头乡大石头村,项目区距离县城75公里,距离S303省道1公里,项目区北侧、南侧均为空地;东侧为木垒县草丛草畜联营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产品方案为:年养殖存栏量4400只。主要建设内容为:4栋砖混钢架保温结构棚圈、羊运动场、饲料池、干草库、药浴池及办公室宿舍等配套设施。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投资300.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

    根据昌吉州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22号)以及木垒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木环字[2014]45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须采取养殖场区道路区喷洒除臭剂;养殖舍内通风换气;污水处理站池体、输送管道密闭;污水处理站污泥、牲畜粪便废弃物及时清理等措施,抑制或减少臭气的生产。项目区废气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运营期,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项目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建设不小于150立方米的储存池,冬季贮存,不外排。

(三)运营期,项目区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以内。

(四)运营期,羊粪、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均须及时清运综合利用。暂存粪污的贮存池须具有防渗、防腐功能,严防污染地下水。病死羊严禁在项目区内堆存或随意填埋处理,须制定消化处理管理规程,经采用防渗、全封闭的消化池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项目区边界及养殖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六)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三、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