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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对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 有限公司5万吨/年农副产品精深开发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1-20 10:31:3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4〕1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对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

有限公司5万吨/年农副产品精深开发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5万吨/年农副产品精深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述:该拟建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化工园,项目区东侧为园区道路;西侧、南侧为园区规划工业用地;北侧为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5万t/a钢结构项目。厂址坐标为东经86°35′16.5″,北纬44°15′46.5″。

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以酸化油为原料,经水解和蒸馏生产工艺,年产精制脂肪酸5万吨。精制脂肪酸产品包括植物油酸、硬脂酸,产量分别为37000t/a、13000t/a;副产品为植物油渣,产量为20000t/a。

该项目建设工程包括:生产车间(包括水解车间和蒸馏车间)、辅助、公用及贮运等工程。环保工程主要为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新建设污水处理站等。

项目占地面积为48400m2项目总投资157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1万元,占总投资的6.92%。

根据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3号)、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呼图壁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4)9号),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禁止扬尘建材的露天堆放,施工道路、场地经常洒水,以减少扬尘扩散;废水集中收集处理;严格控制夜间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确需施工的应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项目建成后做好道路及地表平整、清运建筑垃圾,并加强厂区绿化工作。

2、运营期废气污染治理

厂内新建1台10t/h的燃煤蒸汽锅炉和1台1000万kcal的燃煤导热油锅炉,年耗煤量23500t。锅炉烟气经袋式除尘器配合脱硫塔双碱法脱硫设备进行除尘脱硫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Ⅱ时段二类区标准后高空排放。

3、运营期水污染治理措施

厂内拟建处理能力为300m3/d污水处理站。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含油废水(车间装置冲洗水、机修、导凝废水、水解塔含油、真空系统含油废水、脱臭塔含油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蒸汽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含盐废水、直接排入园区管网。

厂内拟建容积为650m3的事故池,用于出现环境风险事故时,废水排入事故池。

4、生产工艺中产生废油作为原料回用;锅炉炉渣用于铺路或建筑材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园区绿化用肥;生活垃圾厂内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理。

5、运营期噪声源采用消声、吸音、隔声等措施;生产设备选型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安置在密闭隔离厂房内,生产车间采取封闭式,墙体和门窗均采取隔声、吸声、密封措施,厂界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以内。

四、加强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运行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经核定该项目排放污染物控制指标:SO242.83t/a、NOx为69.09t/a、COD为12.33t/a、氨氮2.06t/a,由呼图壁县环境环保局从当地总量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九、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呼图壁县环境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做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