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9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对新疆特澳麦助动自行车
制造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特澳麦助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特澳麦助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述:该拟建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园,项目区东侧为新疆东旭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南侧为林地,北侧为S201路南林带,西侧为渝三峡油漆厂,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9′24″,北纬44°9′5.11″,占地面积为16666.75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生产3万辆电动三轮车。主要建设内容为电动自行车生产装配线及厂房、库房、办公生活区等配套设施建设等。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万元。 根据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3〕86号)、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呼图壁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4)3号),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禁止扬尘建材的露天堆放,施工道路、场地经常洒水,以减少扬尘扩散;废水集中收集处理;严格控制夜间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确需施工的应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项目建成后做好道路及地表平整、清运建筑垃圾,并加强厂区绿化工作。
2、运营期废气污染治理
生产工艺中焊接产生的烟尘,经吸气罩和烟尘净化机处理后,烟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制。
酸洗池酸洗过程中产生的盐酸雾经风机引风后,送至酸雾吸收塔吸收处理,净化后酸雾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涂装过程产生二甲苯废气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设备配套水帘漆雾净化装置处理,再经活性炭纤维吸附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烤漆工序安装一台0.5t/h燃煤热风炉用于烘干热源,烟气经陶瓷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烟尘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类区标准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表面处理废水和涂装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处理采用“化学沉淀→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接触氧化”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内水池、事故池四周壁及底部采用水泥硬化防渗。
生活污水经防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浓度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标准后用于项目区及周边绿化,不外排。
4、涂装车间内喷漆室、烘干室、油漆储存间、废漆沉淀池及其周围地面均采取三层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室采取底部敷设1.5mm厚防水塑料层防渗处理。
5、固体废物,生产工艺中产生的边角料和废铁屑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集中收集后临时存放在密闭的垃圾箱内,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热风炉灰渣集中收集用于项目区场地平整或铺筑道路;废漆渣、表面处理废液暂存在厂区内,定期送到新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或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外排。
6、运营期噪声源采用消声、吸音、隔声等措施;生产设备选型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安置在密闭隔离厂房内,生产车间采取封闭式,墙体和门窗均采取隔声、吸声、密封措施,厂界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类标准限值以内。
四、加强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运行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经核定该项目排放污染物控制指标:SO2为0.59t/a;NOx为0.61t/a,由呼图壁县环境环保局调剂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九、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呼图壁县环境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做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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