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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43)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9-18 13:31:38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43)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43)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二、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到2020年,阜康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较2015年持平达到40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达到45天)。

四、整改措施:1.严格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2017—2020年,年煤炭消费总量减少2%。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55万吨以内。

2.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阜康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推进电采暖工程建设,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市建成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2018年10月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500户,拆除土锅炉等燃煤取暖设施,削减散煤11250吨。

3.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2018年底前完成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有限公司全工况脱硝改造工程,完成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燃煤火电企业57万千瓦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全工况脱硝改造。严格落实《昌吉州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工业源提标改造,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企业。

4.强化扬尘综合防控。强化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2018年底前,所有国控、区控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的工业堆料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到2020年,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5.强化机动车治理。严格落实《昌吉州机动车淘汰方案》,强制淘汰黄标车,2018年8月底前完成在册黄标车淘汰任务。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落实车辆分流措施,倡导全社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公交车新能源车辆所占比例。2018年新增12辆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占比达到23%。

6.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7.加强餐饮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底前,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8.强化科技支撑。继续实施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8年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网格化监测网络建设,为实现大气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的“消峰减频”。

五、完成情况:到2020年,整改措施全部完成,整改目标未达到,2021-2024年持续整改,2025年经阜康市、昌吉州、自治区验收通过。具体如下:

1.阜康市制定了2018—2020年煤炭削减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煤炭消费量及削减目标,通过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开展煤炭消费减量置换、强化环保标准约束、实施燃煤锅炉提升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等方式,开展2018—2020年煤炭削减工作。经复核,2018年阜康市(含兵团)原煤消费787.36万吨,同比下降4.8%;2019年阜康市(含兵团)原煤消费757.04万吨,同比下降4.0%;2020年阜康市(含兵团)原煤消费735.06万吨,同比下降2.9%。满足逐年削减2%、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55万吨以内的整改目标要求。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阜康市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号)“除了国家规定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项目和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乌一昌一石’等重点区域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炭项目”要求,阜康市印发了《阜康市“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阜达峰中和办〔2023〕1号),明确“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2021—2024年阜康市发展改革委未立项新建、扩建用煤项目,并通过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大新能源推广应用、重点用煤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减煤方案、居民散煤治理、淘汰落后锅炉、重点企业煤改气工程等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满足验收要求。

2.阜康市2018年进一步完善了禁燃区方案,扩大禁燃区面积至15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06%。健全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完成17家重点经营、使用煤炭主体和2家散煤经营市场主体的商品煤抽检32批次,抽检合格率100%。落实昌吉州印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取暖工作,2020年阜康市电采暖面积占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0.3%。2018年底完成棚户区改造1500套(户),棚户区域内燃煤土炉子拆除完毕;城区内共40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拆除,共消减散煤11398吨。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印发《关于印发阜康市2021年农村清洁能源整村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阜康市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阜康市2023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全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机制。二是持续对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现象,累计拆除65蒸吨以下锅炉41台;制定阜康市辖区商品煤定期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抽样17家煤炭使用单位、2家煤炭经营单位22批次,全部合格。2022年抽样煤炭使用单位10家10批次,全部合格。2023年抽查26家加油站31批次汽柴油、3批次车用尿素,全部合格。三是持续推进城市电采暖工程和农村清洁能源取暖改造,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91亿元,统筹市级债券资金10.5亿元,累计完成16886户农村清洁能源改造,城区电采暖面积达84万平方米,减少散煤消耗量16.89万吨/年,到2024年底农村散煤基本清零。满足验收要求。

3.阜康市2018年底前完成了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有限公司全工况脱硝改造工程,完成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燃煤火电企业57万千瓦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全工况脱硝改造,并通过评估验收。梳理排查了辖区内74家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电解铝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治理设施技术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制 定核查整改情况治理改造计划,按计划监督完成了5家企业改造任务。定期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和污染物达标检测,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制定实施《阜康市2019年日常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关于对阜康市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等政策,常态化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超标排放企业1家。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全面实施精准科学的“一企一策”减排治理改造,累计投入15.6亿元,完成“一企一策”减排项目150个,不断深挖企业减排潜力。将“一企一策”与“创A晋B”工作有效衔接,2024年8家企业通过B级认定。二是印发《阜康市日常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关于对阜康市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关于对阜康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坚持“昼查与夜查、日常查与随机查、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动态跟踪、节假日与周末巡检”相结合形式,多手段、多角度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累计立案处罚11起,处罚金额334万元。满足验收要求。

4.阜康市2018年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续建、新建建筑工地开复工的审批前置条件,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工地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60%、75%、100%,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制定印发了一系列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纳入日常监管巡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二是采取“以绿化为主,抑尘剂、抑尘网覆盖为辅”的裸露土地治理措施,治理裸露土地3800余亩。三是持续督促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堆料场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依法查处物料露天堆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四是实行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和人工作业网格化管理,城市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100%。满足验收要求。

5.2018年阜康市按照《昌吉州机动车淘汰方案》对已达报废标准、仍在行驶的车辆进行查扣、收缴并强制报废,淘汰在册黄标车858辆,新增12辆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占比达到23%。2019年、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占比分别达到24%、41.8%。阜康市于2017年全面使用“国五”标准车用燃油,一年开展2次成品油抽检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严格执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四严管”(严格执法、严格落实路检路查、严格落实车辆分流、严格落实车辆源头治理),在天池立交桥、五工梁立交桥、大黄山收费站等处设立6个24小时固定查控点位,实行分流管控,并开展柴油货车尾气抽样检测。二是阜康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小型汽车执行国六环保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所有车辆(包含大型汽车)注册登记执行国六环保标准;淘汰达到报废标准老旧柴油货车267辆,报废公交车30辆。三是阜康市2024年底上线运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48辆,其中2024年更新新能源出租车辆12辆,占比92.3%。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累计配备新能源汽车145辆,建成充电桩100台,新注册登记国六重型柴油货车58辆。满足验收要求。

6.阜康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共对99家“散乱污”企业分类实施清理整顿。列入整合搬迁至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督察“回头看”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建立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乡镇拉网式排查、生态环境部门研判确认、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由商务工信部门实施“两断三清”关停取缔。二是实施定期排查、动态管理,定期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2021—2024年未新增“散乱污”企业。三是不定期对已纳入清理整顿的99家“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现象,2021-2024 年无新增列入整合搬迁范围的“散乱污”企业。满足验收要求。

7.阜康市开展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印发《阜康市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和安装油烟净化器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覆盖式专项整治,阜康市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514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任务514家,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设备417家,实际安装417家,完成率100%。2019 年需要整改的学校食堂46家、其他食堂 83家和餐饮服务单位382家均安装使用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设备。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油烟净化器安装率100%。2018年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按照《阜康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阜环委发〔2021〕1号)要求,对全市新开办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和安装油烟净化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二是印发《阜康市2024—2025年生态环保攻坚行动方案》(阜环委发〔2024〕1号),持续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和安装油烟净化器情况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开展油烟治理设施清洗。满足验收要求。

8.阜康市2018年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9—2020年依托昌吉州项目开展源解析工作,编制源解析报告;按照《昌吉州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项目方案》,2018年建成30个网格化监测点位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制定《阜康市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新增21座微型站,进一步完善了现有监测覆盖面。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2024年依托昌吉州项目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二是2021年对原有30个网格化监测点位实施优化调整,新增1个监测点位,完成31套设备更新换代,2023年新建1个空气质量交通站和4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三是阜康市2023年对网格化管理平台进行迭代优化,升级增设决策支持模块。四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阜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搭建7个监测监控平台,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满足验收要求。

9.阜康市2018年进一步修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的“消峰减频”。

2021—2024年持续采取的措施:一是阜康市组织122家企业参与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2022—2023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2024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 2025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二是完成《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2022—2024年采暖季先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15次,监督企业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2021—2024年,重污染天数分别为28天、41天、39天、13天,整体呈下降趋势。三是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要求,围绕应对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审批等工作召开区域环境工作联席会议3次,开展重点区域联合环境交叉执法12次,属地间相互征求意见项目16个。满足验收要求。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4—2590740

邮箱:cj2590740@163.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5496。




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