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71号
关于奇台县宝玉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宝玉砂石料厂:
你单位报送的《奇台县宝玉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奇台县宝玉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项目位于奇台县吉布库镇达坂河一村,项目占地面积为85000m2。项目区东侧为志诚砂厂、南侧为天山砂厂、北侧为空地、西侧为龙鑫砂厂。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9°30′22.058″,N43°54′32.114″。项目开采年限为3.59年,设计开采规模为15万m3/a,采用汽车运输,矿区产品为建筑砂石料,通过筛分后,粒径小于40mm的为合格产品。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50.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6.8%。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第十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2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影响环保措施。矿区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措施,制定详细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需根据矿区实际情况,合理对开采完成的区域分区、逐步完成生态恢复;闭矿期利用表土回填和采坑治理,通过边坡、断面防护,播撒草籽、恢复种植本地耐旱植物的措施完成生态恢复。按相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开采作业面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物料,破碎、筛分过程采取全密闭,堆场采取苫布遮盖,设立围挡措施。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装卸过程中降低物料的抛洒高度、装车过程中采用喷雾降尘,使石料表面湿润。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筛分、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收集池,定期拉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定期维护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及筛分的废石料。筛分的废石料统一堆放至矿区废石堆场,利用废石逐步对采坑进行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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