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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钱302平台石钱302H井等5口井钻井工程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8-24 13:06:00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3159

 

关于石钱302平台石钱302H井等5口井钻井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报送的《石钱302平台石钱302H井等5口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境内,石钱3井西北方向505m,距奇台县城东北90km处。新建5口评价井(石钱302H井、石钱302-1H井、石钱302-2H井、石钱302-3H井、石钱302-4H井),采用二开井身结构,总进尺25000m,井型均为水平井,项目单井钻井周期70天,单井试气周期180天。项目总投资56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452m2,均为临时占地。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第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项目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草地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尽可能减少对沙区植被的碾压等破坏性行为。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燃料燃烧废气。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高品质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施工期间对车辆行驶的路面采用洒水降尘;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试气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通过放散管点火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达到《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4.0mg/m3)。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中采用下套管注水泥固井完井方式进行水泥固井,对含水层进行固封处理,可有效保护地下水层。钻井废水与钻井泥浆、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分离处理,分离后的液相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不外排;井下作业废水及压裂反排液拉运至吉祥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经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水质主要控制指标限值要求后回注地层;生活营地设置防渗生活污水池,定期拉运至奇台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钻井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处理,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固相(岩屑)临时贮存在井场内的岩屑储罐中,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相关标准后用于本项目进场临时铺路、铺垫井场,不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委托有资质的岩屑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废弃油基钻井泥浆和油基钻井岩屑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机械设备废机油采用专用储罐收集暂存于临时危废贮存间,在施工结束后废机油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废防渗材料产生后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井场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