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06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源润建筑用砂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银海砂石料厂: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尔县源润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89°0′18.867″,北纬 44°1′22.805″,占地面积191000㎡。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开采原矿矿石实方量15万m3/a(松散方量18.75万m3/a,松散系数1.25)。设计开采标高范围为752m~725m。采取露天开采方式,设计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剥法,采矿回采率97%。服务年限约9年10个月(9.77年)。项目采出的原料矿石经铲装运输至工业场地筛分、水洗等加工,水洗筛分后的碎石在工业场地内分20~40mm、8~20mm、5~8mm、<5mm以下四级粒度分别堆放,最终产品作为建筑用碎石全部外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及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8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8万元。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运输车辆苫盖、减速慢行、定期保养;运营期采场扬尘采取配备2台雾炮洒水车、湿式作业等措施。堆场储存场扬尘采取洒水、实施苫盖等措施。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湿法作业,并在上料、筛分等产尘点进行封闭处理后达标排放;运输道路采取道路洒水、加强道路养护、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限速等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管控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集中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集中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运行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保养等措施;车辆噪声采取限速、加强保养等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剥离废石暂存于堆场,用于矿区平整和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剥离废石按要求分层堆放,并及时推平、压实,用于回填采坑;沉淀池底泥定期清理,送采坑用于生态恢复;不合格产品暂存于废石堆场,后期用于矿区平整;废机油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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