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20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3〕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3〕23号
关于新疆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基地B-08-01-25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4.6%。
根据中科院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开料、铣料、雕刻、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二甲苯、有机废气;粘胶、封边、贴皮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开料、铣料、雕刻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式干式内循环除尘器处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20mg/m3,3.5kg/h),喷漆、晾干工序采取喷漆室+晾干室+旋风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20mg/m3,3.5kg/h;二甲苯70mg/m3,1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粘胶、封边、贴皮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其碘值必须大于等于650mg/g,风机风量根据设计值为19000-21000m3/h,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除漆雾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尘器粉尘及废边角料在厂区暂存后运至阜康产业园固废综合处置园处置;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暂存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收运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0.057t/a,VOCs排放量:1.046t/a。根据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14t/a,VOCs:2.092/a。总量指标从阜康市2021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中削减(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 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
颗粒物 |
0.114 |
2021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17.72 |
100.8902 |
100.7762 |
|
VOCs |
2.092 |
17.658 |
12.046 |
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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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中科院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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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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