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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水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农牧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及30万吨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1-05 18:44:3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73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11-05
文  号: 昌州环评〔2022〕2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昌吉水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农牧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及30万吨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227号

 

昌吉水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农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及30万吨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水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水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农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及30万吨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项目占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占地面积33333.5m2项目周边均为空地,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6°09'30.314",北纬44°03'54.632",项目建设1条年产30万吨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生产线,包括秸秆粗加工车间1座,液体发酵车间1座、固体接种车间1座、固体温控发酵车间1座。采用发酵罐发酵,设置2套(6个罐)发酵罐,占地面积16000m2;建设1条年产30万吨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生产线,包括原料粗加工车间1座,发酵车间2座,采用发酵罐发酵,设置20个发酵罐;建设综合办公楼、宿舍楼及相应辅助设施;建设草料堆放场2个,青储料场1个,堆粪场场2个,成品仓库2个;堆粪场依托项目养殖工程设置的粪堆堆场;新建1台3t/h燃气锅炉及项目附属设施等。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3万元,占总投资的8.1%。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2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饲料生产线破碎工序及有机菌肥生产线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饲料生产线发酵工序及有机菌肥生产线发酵工序产生的发酵废气分别通过管道统一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箱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罐体清洗废水全部用于配制有机液体肥,不得外排;燃气锅炉、菌种复苏工艺产生的软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经项目设置的1座30m3地埋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抽取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深加工生产线布袋收尘器收集的粉尘及生态生物菌液及液态有机菌肥生产线布袋收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有机菌肥生产线;项目原料拆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收集后外售废品收集单位;软水制备产生废等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核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9吨/年。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氮氧化物削减量:1.8吨/年倍量削减量吉木萨尔县2021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总量调剂解决替代后吉木萨尔县2021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氮氧化物剩余量为5.19吨(见附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吨)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氮氧化物

1.8

吉木萨尔县2021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2021年完成

6.99

5.19

(说明:吉木萨尔县2021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原有氮氧化物总量指标6.99吨,本次替代氮氧化物剩余量5.19吨